习近平:全面深化改革开放,为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
党纪学习教育·学条例 守党纪 |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
踔厉奋发新征程 | “人工智能+”加出发展新动能

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

发布时间:2009-06-2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威远县检察院利用重点罪犯档案

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


  在百日岗位大练兵活动中,威远县院创新工作思路,将监外执行中的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(含保外就医)罪犯作为重点罪犯建档,并实行跟踪监督检察,取得明显成效。近日,充分利用重点罪犯档案,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。

  n罪犯李某某,男,1982年7月12日出生,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。2008年12月15日,李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,被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,执行时间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14日。

  n该院监所科收到宜宾市芙蓉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川南监狱检察室的《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》后,立即建立了李某某的重点罪犯档案,并与罪犯所在地严陵镇派出所取得联系,要求对李某某进行重点监督考察。

  n2009年5月13日,李某某在威远县高石镇街道上,拦截赵某驾驶的豫J51881厢式货车,以赵驾驶的车辆弹起石子打烂了自己的玻璃烟摊为由,敲诈赵拿20-30元钱用,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。当日,威远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做出了治安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n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得知这一情况,立即通知威远县公安局严陵镇派出所:李某某某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,派出所应当将李某某违法情况与四川省川南监狱取得联系,并将其收监执行。2009年5月15日,四川省川南监狱派员来威远县严陵镇,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。(杨菊芬 陈双投稿)

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 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(京贸中心)二层15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