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不少人的印象中,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可以免追刑责,但事实不一定如此,精神疾病不是“免罪金牌”,精神病人也绝非“法外之人”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案件,依法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李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路口时,追尾董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四轮车,董某下车与李某理论,双方展开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。董某拽住李某自行车车架阻止其离开,李某推搡、拉扯董某并将其推倒在地,随后李某连同自行车一起压倒在董某身上,压制过程持续数分钟,导致董某受伤。经鉴定,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。后民警将李某抓获,到案后,李某如实供述罪行。经鉴定,李某系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、限制(部分)刑事责任能力人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,李某亦当庭认罪认罚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且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、从宽量刑情节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法官释理
1、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?
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
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八条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精神病人是否负法律责任,关键在于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而行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,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,也不能凭办案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,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。因此,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采取“一刀切”不处罚,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定程序严格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。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,应当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;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,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受害者的损失。
2、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:
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。
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(一)配偶;
(二)父母、子女;
(三)其他近亲属;
(四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侵权时,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,都要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。为保障受害人权益,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始终铭记监护职责,加强看护和治疗、做好情感抚慰疏导,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期,避免让其一人或独自外出,以免发生伤人案件。若未尽到监护职责,则要依据法律规定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(作者:周崎雅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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